很多地铁集团的员工私下都在打听这事儿,毕竟现在生活压力大,谁不想在工作之余多一份收入保障。地铁集团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对职工兼职的管理确实比一般私企要严格得多,这主要涉及到岗位特殊性、安全生产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层面的考量。根据近期一份关于轨道交通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内部研讨纪要显示,绝大多数地铁集团并非完全禁止兼职,而是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
利益冲突是核心红线
任何形式的兼职行为,只要被认定与本职工作存在利益冲突,基本上就是一票否决。比如,你如果是负责物资采购的岗位,就绝对不能在供应商那里兼职做顾问;如果是负责线路运营调度的,也不能去竞争对手的轨道交通公司做技术指导。这种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在踢足球,你不能既穿这队的球衣,又拿那队的薪水,这在职业道德上是行不通的。
特别注意: 即使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微商、电商等看似无关的业务,如果使用了地铁集团的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源,依然会被视为严重违纪。
审批流程的层级差异
不同层级的员工,兼职审批的权限完全不同。对于一线站务员、司机等操作岗员工,如果从事的是纯粹体力型的、不影响精力的兼职(如周末的体力劳动、非竞争性的服务行业),通常只需要向所在科室或车间负责人进行书面报备即可。但如果是管理岗、技术岗的中层干部,任何兼职都必须经过集团人力资源部的专门审批,甚至需要上报集团党委会备案。据某市级地铁集团的人力资源总监透露,他们对于科级以上干部的兼职申请,审批率不到10%,除非是学术性的、公益性的兼职,比如在行业协会担任理事职务,这种才有可能获批。
禁止性兼职的具体情形
除了利益冲突,还有几类兼职是明令禁止的。第一是全职性的兼职,即在外单位虽然名义上是兼职,但实际上承担了全职的工作职责,这势必会分散在本职工作上的精力,对于地铁这种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行业来说,安全隐患极大。第二是涉及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比如在外开设公司、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这通常被视为违反国企廉洁从业规定。第三是在境外机构或涉外组织兼职,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这方面的管控尤为严格。
员工如果真的有兼职需求,最好的做法是先翻翻手里的《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附件,里面通常会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兼职事宜。如果手册里写得模棱两可,那就一定要走正规渠道去问HR,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现在很多地铁集团都开通了合规举报通道,一旦被举报查实,不仅兼职收入要没收,很可能还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这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