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纪检员作为单位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其具体权利的界定直接关系监督效能的发挥,但实践中常因“兼职”属性面临权责模糊的困境。厘清其法定权限、实践边界及行使逻辑,既是规范监督行为的需要,也是激活基层监督活力的关键。
一、兼职纪检员权利的制度基础:从“身份授权”到“职责法定”
兼职纪检员的权利并非源于个人职务,而是基于党章党规和单位制度的明确授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意见》等规定,兼职纪检员通常由党员骨干、部门负责人或业务能手兼任,其权利本质是“受委托履行监督职责”,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这种“嵌入式”监督角色,使其既能立足业务一线发现深层次问题,又需在专职纪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责冲突。
二、监督检查权:聚焦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
监督检查权是兼职纪检员最核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单位内部权力运行、制度执行和作风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其一,列席会议监督权。可列席部门(科室)重要会议,如“三重一大”决策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对会议程序合规性、决策科学性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言堂”、违规决策等问题。其二,专项检查权。围绕单位中心工作或廉政风险点,如财务报销、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等关键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查阅台账、实地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发现制度漏洞或执行偏差。其三,日常作风监督权。对党员干部履职用权、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近距离”观察,例如是否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官僚主义问题,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微腐败现象。
三、问题线索处置权:从“发现端倪”到“规范移交”
兼职纪检员虽无独立调查权,但在问题线索处置中承担“第一道防线”职责。其一,问题线索发现权。通过监督检查、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渠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等。其二,初步核实建议权。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可进行初步核实,核实范围限于“是否可能存在违纪违规”的基本事实判断,例如核查报销票据的真实性、会议记录的完整性等,但不得采取谈话、取证等强制措施。其三,线索报告权。对初步核实认为可能存在违纪问题的线索,必须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或专职纪检部门书面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拖延处置,这是兼职纪检员“监督专责”的核心体现。
四、廉政教育与提醒权:筑牢思想防线的前端屏障
兼职纪检员兼具“监督者”与“教育者”双重角色,其权利延伸至廉政建设的前端环节。其一,廉政宣讲权。结合单位实际和典型案例,在部门内部开展廉政教育宣讲,解读党纪法规、剖析违纪案例,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其二,提醒谈话权。对存在轻微违纪苗头或作风问题的党员干部,可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提醒谈话,指出问题危害,督促整改落实,实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监督效果。其三,廉政风险提示权。针对业务流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推动完善内控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五、权利行使的边界与挑战:在“有限授权”中实现“有效监督”
兼职纪检员的权利行使需严格遵循“授权有限、规范用权”原则,避免越位、缺位或错位。一方面,权力边界需清晰。例如,不得干预部门正常业务决策,不得以监督名义打击报复他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监督信息;另一方面,实践困境需破解。由于兼职身份,其往往面临“时间精力不足”“权威性不足”“业务不精”等问题:部分兼职纪检员因担心“得罪人”而不敢监督,因缺乏专业培训而不会监督,因本职工作繁忙而不能监督。这些困境直接导致监督效能打折扣,需通过制度设计予以破解——例如建立“专职+兼职”协同机制,由专职纪检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明确兼职纪检员的履职保障,将其监督成效纳入绩效考核;强化培训赋能,提升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专业能力。
六、提升权利行使效能的路径:从“有权限”到“善作为”
要让兼职纪检员“有权可为、有责担当”,需从制度、机制、能力三方面协同发力。在制度层面,应制定《兼职纪检员工作细则》,明确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监督行为“有章可循”;在机制层面,建立“问题线索双向移送”“监督结果共享”等机制,避免兼职纪检员“单打独斗”;在能力层面,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跟岗学习等方式,提升其党纪法规掌握能力、问题研判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唯有如此,才能让兼职纪检员真正成为单位监督体系中的“神经末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兼职纪检员的权利行使,本质是党内监督体系在基层的“毛细血管”激活。其具体权利的规范与有效运用,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更是对单位政治生态的柔性滋养。当每一份“兼职”责任都能转化为“专职”担当,监督的力量才能真正扎根于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为构建风清气正的基层治理生态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