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这一在部分企业中长期存在的模式,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深化不断引发争议。其核心矛盾在于:如何平衡“决策效率”与“权力制衡”——前者是兼职模式被推崇的理由,后者则是现代公司治理不可动摇的基石。从本质看,国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治理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与战略执行质量,而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职问题,恰是观察国企治理结构健康度的关键窗口。
从“合理性”视角看,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的初衷,往往源于对“统一领导”的追求。在部分改革攻坚期或特定发展阶段,企业面临复杂的市场环境或战略转型任务,需要快速决策、集中资源。此时,由一人兼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可减少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内耗现象。例如,在一些需要快速响应的竞争性行业,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项目型国企中,兼职模式曾被认为有助于提升战略执行力。但这种“合理性”存在严格边界——它必须建立在权责清晰、监督有效的前提下,而非对制衡机制的简单摒弃。
然而,从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出发,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责定位本就存在天然差异。董事长作为董事会负责人,核心职责是“战略决策”与“监督”,代表股东利益行使治理权;总经理作为管理层首脑,聚焦“经营管理”与“执行”,负责企业日常运营。若一人兼任两职,极易导致“角色冲突”与“权力集中”。现实中,部分国企因长期实行兼职,出现“董事长权力过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重大投资决策缺乏独立审议,风险控制机制形同虚设,甚至滋生利益输送空间。例如,在企业并购、重大项目招标等环节,若缺乏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制衡,个人意志可能凌驾于集体决策之上,增加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这种“效率优先”的治理逻辑,看似提升了短期执行力,实则埋下了长期治理隐患。
更深层次看,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的本质,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在实践中的扭曲。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正是通过分权制衡实现科学决策——董事会“把方向”,管理层“抓落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兼职模式若缺乏制度约束,可能使企业回归“家长制”管理,与现代治理要求背道而驰。尤其是在国企改革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背景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若继续依赖兼职模式“简化”治理结构,不仅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可能因权力过度集中导致决策失误放大,最终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当然,对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的讨论,不能脱离企业类型与所处阶段的差异。对于承担特殊公益职能或处于初创期的国企,兼职模式或许有其阶段性价值;但对于大多数市场化程度高、规模庞大的商业类国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兼职模式的弊端更为凸显。这类企业业务复杂、风险点多,更需要独立的决策机构与专业的管理团队相互协作。例如,在金融、能源等领域的国企,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有助于形成“战略制定—风险把关—执行落地”的闭环治理,避免因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国企改革已进入“深化提升”阶段,对治理结构的要求从“形式完备”转向“实质有效”。在此背景下,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问题,更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动态平衡”。一方面,需明确兼职的“例外原则”,即仅在特定条件下(如企业规模较小、战略任务紧急)经严格审批后实施,并同步强化监督机制,如引入外部董事、设立审计委员会、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等,防止权力失控;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国企而言,应逐步推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通过“契约化管理”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基于业绩的考核与退出机制,确保治理结构既高效又制衡。
归根结底,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行不行”,答案并非简单的“行”或“不行”,而在于是否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治理结构的优化,本质是寻找效率与制衡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能因过度强调制衡牺牲决策效率,也不能为追求效率放弃治理底线。唯有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在党的领导下完善法人治理,才能让国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与“国家战略践行者”的统一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