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人员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外搞点副业,这个话题在内部其实挺敏感的。很多基层民警私下里都在聊,毕竟现在的经济环境大家都有压力,谁不想多挣点钱养家糊口。但事情往往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特别是手里握着执法权的人,你的每一个举动都可能被放大。
核心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公安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翻开《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里面写得挺明白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基本上就给“兼职”判了死刑。为什么管这么严?你想想,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今天你去开个保安公司,明天你去搞个法律咨询,后天你亲戚开了个KTV让你去帮忙照看生意,这中间的利益冲突怎么理得清?老百姓看到警察在经商,心里怎么想?执法的公信力往哪搁?
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的雷区
并不是所有“干活拿钱”都叫兼职,但有些情况是绝对的高压线。比如,有些同志觉得自己懂点法律,就去律所挂个名,或者给某些企业当“法律顾问”,拿着两份工资,这绝对不行。还有更直接的,开公司、做生意、入股分红,这些更是明令禁止的。甚至有些地方查得严,连在网上开网店卖东西,如果规模大了、占用精力多了,也可能被视为违规经商。
还有一个常见的误区是“网约车”。前几年有些地方允许公务员周末跑滴滴,但公安部对此有明确指示,人民警察不得兼职从事网约车驾驶。为什么?因为警察的身份特殊,万一你在开车的时候遇到警情,你是管还是不管?不管,失职;管了,你是在利用警察身份处理纠纷,还是在作为司机处理纠纷?这角色太容易混淆了。
是不是一点“外快”都不能挣?
话也不能说得这么绝对死。法律禁止的是“营利性活动”和“兼职任职”,但并没有禁止所有的脑力劳动成果转化。比如,有些老民警文笔特别好,业余时间写写小说、搞点文学创作,稿费是可以拿的。还有一些专家型的刑侦人员,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获取相应的稿酬,这也是合规的。甚至有些同志利用业余时间画画、搞摄影创作,通过正规渠道出售作品,原则上也不在禁止之列。
这里有个关键的区别:你是付出了智力劳动创造了文化产品,还是直接参与了商业经营活动。前者通常被视为个人的文化创作权利,后者则被视为利用公职身份或资源谋取私利。再比如,参加一些官方组织的、有报酬的评审活动、讲课,只要经过组织批准,也是可以的。但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经得起推敲,程序上没有瑕疵。
违规兼职的后果有多严重
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我做得隐蔽没人知道”。现在的监督渠道太多了,大数据比对、群众举报,甚至朋友圈都可能成为证据来源。一旦被查实违规兼职或经商办企业,处理起来是非常严厉的。
轻则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影响你的评优评先和晋升;重则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特别是那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兼职活动谋取利益的,或者兼职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那就不光是纪律处分的问题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为了每个月多挣那几千块钱,把一辈子的铁饭碗砸了,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很多时候,大家在规划个人发展的时候,容易把“职业”和“副业”割裂开看。对于公安人员来说,你的职业属性决定了你的副业空间非常狭窄。与其在灰色地带冒险,不如在主业上多下功夫。现在警察的待遇也在逐步提高,各种职业保障机制也在完善。把精力集中在提升业务能力上,无论是晋升还是未来的转岗,路都会越走越宽。
如果你真的对某些领域感兴趣,比如法律、心理咨询、应急救援等,完全可以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将来退休后再去发挥余热,那时候你就是自由身了,想怎么干都行。但在职期间,这身警服穿在身上,就要对得起这份职责,守得住这份清贫,这也是一种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