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分管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其履职效能直接关系到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稳定。近年来,随着部分企业为压缩人力成本,尝试安排安全分管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这一“兼职模式”引发行业广泛争议:安全分管负责人可以兼职吗?专家指出,这种做法看似节约成本,实则暗藏职责虚化、监管缺位等多重风险,需从制度设计、责任划分、专业支撑等多维度规范,方能守住安全底线。
一、安全分管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全职履责是刚性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分管负责人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这些职责并非“挂名”即可完成,而是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巡查、数据分析、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制造业为例,安全分管负责人每日需深入车间检查设备安全状态、监督员工操作规范,每月需组织安全培训、分析隐患整改情况,每季度需开展应急演练并评估效果——这些工作若与生产、业务等岗位兼职,极易因精力分散导致履职流于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具有“一票否决”的严肃性。当生产任务与安全管理冲突时,其需有权叫停违规作业;若兼职生产负责人,可能因追求产量而放松安全标准;若兼职财务负责人,可能因压缩成本而削减安全投入。这种“角色冲突”本质上是将安全责任置于次要位置,违背了“安全第一”的生产原则。
二、兼职背后的潜在风险:从“责任稀释”到“监管失守”
安全分管负责人兼职并非简单的“一岗多职”,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安全风险。专家提醒,其潜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职责边界模糊,导致“责任真空”。 兼职模式下,安全负责人需同时兼顾多个岗位的核心任务,安全工作易被边缘化。例如,某建筑企业安全总监同时兼任项目副经理,因忙于工程进度协调,连续三周未组织安全巡查,最终导致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履职台账”均为事后补填。这种“挂名不履职”现象,使得安全管理制度沦为“纸上谈兵”,隐患无法及时发现整改。
二是专业能力不足,引发“管理错位”。 安全管理涉及风险辨识、应急处置、法规标准等专业知识,需要长期积累和系统培训。兼职负责人往往将安全工作视为“附加任务”,缺乏主动学习动力,对行业新规、新风险认知滞后。如某危化品企业安全负责人由生产部门经理兼任,未及时掌握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储存设施的要求,导致企业危化品仓库布局不符合规范,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三是追责机制失效,助长“侥幸心理”。 发生安全事故后,兼职负责人常以“精力有限”“非专职”为由推卸责任,企业也可能以“未明确专职岗位”为由规避监管责任。实际上,《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的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否兼职,只要未履行法定职责,均需追责。2022年某化工企业爆炸事故中,兼职安全负责人因未组织隐患排查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警示企业:兼职不是“免责金牌”,反而可能因责任链条复杂化增加追责难度。
三、规范兼职的可行路径:在“现实需求”与“安全底线”间找平衡
尽管兼职存在风险,但在部分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中,因规模有限、人员紧张,完全禁止兼职可能不切实际。专家建议,应通过“制度约束+专业支撑+技术赋能”的组合方案,在允许兼职的前提下确保安全履职不缩水:
首先,明确“禁止兼职”与“规范兼职”的边界。 对于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危行业,必须严格执行专职安全分管负责人制度,不得兼职;对于一般行业,确需兼职的,需满足三个条件:兼职岗位与安全管理工作无直接利益冲突(如不得兼任生产、销售等部门负责人)、书面明确兼职期间的安全职责清单、配备专职安全员协助落实具体工作。例如,某食品加工企业由质量负责人兼任安全分管负责人,但额外配置2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巡查和台账记录,实现了“统筹决策”与“专业执行”的分离。
其次,建立“责任清单+履职台账”闭环管理机制。 为兼职安全分管负责人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行为(如未组织月度安全检查、未参与事故调查等);同时建立“履职台账”,要求每日记录安全工作内容(如检查次数、隐患项数、整改率等),并通过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实时上传,监管部门可随时调阅核查。这种“痕迹化管理”能有效避免“事后补资料”,倒逼兼职负责人主动投入精力。
再者,推动“安全顾问+信息化工具”辅助支撑。 中小企业可聘请第三方安全机构担任“安全顾问”,为兼职负责人提供法规解读、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专业指导;同时利用隐患排查APP、智能监控系统等技术工具,减少人工巡查压力。例如,某物流企业通过AI视频监控自动识别驾驶员违规操作,兼职安全负责人只需通过手机接收预警并督促整改,将安全工作从“全程盯防”转为“精准管控”,既解决了兼职精力不足问题,又提升了管理效率。
最后,强化“考核问责+激励引导”双轮驱动。 将安全履职情况与兼职负责人的绩效、晋升直接挂钩,对履职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奖励”,对主动排查重大隐患、创新安全管理方法的兼职负责人给予物质奖励,激发其履职积极性。某机械制造企业通过这一机制,使兼职安全负责人牵头完成的“设备安全改造项目”年减少事故损失300余万元,实现了安全与效益的双赢。
四、回归安全本质:责任“归位”比岗位“专职”更重要
安全分管负责人是否可以兼职,本质上不是“岗位设置”问题,而是“责任落实”问题。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企业将安全置于生产经营的核心位置,通过制度设计确保责任清晰、履职有据、监管有效,兼职也能实现“安全不打折”。反之,若企业心存侥幸,将安全视为“附加任务”,即便配备专职负责人,也可能因重视不足、资源投入不够而引发事故。
当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未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更需摒弃“重成本、轻安全”的短视思维,将安全分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风向标”。通过明确责任边界、强化专业支撑、创新管理手段,让安全工作真正“有人管、有人懂、有人负责”,方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筑牢“安全基石”。毕竟,安全没有“兼职”选项,责任落实永远“在岗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