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省直机关工作的老张找我吃饭,席间聊起想辞职开个卤味店,或者让老婆去当法人,自己在背后“指点江山”。这种想法在体制内其实挺普遍,谁不想工资条外多份进账?但这事儿真没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稍不留神就会踩到红线。
法律条文里的“硬杠杠”
咱们先看最根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其实把话说得很死,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其中有一条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注意这里的措辞,“有关规定”和“营利性活动”。
这也就意味着,不管你是直接当老板,还是挂名股东,甚至只是去亲戚店里帮忙收银算账,只要这事儿是为了赚钱,而且你是公职人员,理论上都存在违规嫌疑。很多地方纪委的通报里,那种“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案例,基本上都是按这条处理的。别觉得挂个亲戚名下就万事大吉,现在的手段查个资金流水和实际控制人并不难。
特别提示:即便是不占股的“技术入股”或“劳务帮忙”,只要领取了报酬,且该经营活动与你的职权范围可能产生关联,风险指数都会直线上升。
“副业”与“职权”的微妙界限
有人会问,那写稿子赚稿费算不算?或者讲学算不算?这中间确实有个区别。通常来说,利用个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取得的合法收入,比如稿酬、讲课费,只要经过了批准,且不影响本职工作,一般是被允许的。开小吃店这种经营性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它涉及到工商登记、税务申报、食品安全责任,这显然不是简单的“技能输出”。
更麻烦的是利益冲突。你在市场监管局上班,家里开了个小吃店,即便你再怎么避嫌,别人怎么看?如果你的工作范围正好涉及到对餐饮行业的监管,那这就是典型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种情况下,即便政策没明文禁止你开店,组织上为了避嫌,大概率也不会同意。
现实的代价与隐形风险
咱们退一步讲,就算你侥幸没被查到,或者觉得“法不责众”,但精力是个大问题。公务员工作,尤其是基层,现在“5+2”、“白加黑”是常态。开小吃店起早贪黑,进货、备料、应对检查,哪样不需要耗费大量心血?一旦因为副业耽误了本职工作,被单位发现,轻则通报批评,重则年度考核不称职,这直接影响未来的晋升和待遇。
还有个容易被忽视的点:食品安全责任。小吃店要是出了食品安全事故,老板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你是实际控制人,一旦出事,不仅赔钱,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到时候,公职人员的身份不仅保不住,还会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还有没有别的路子?
既然开店这条路风险这么大,那想增加收入就只能死磕工资吗?也不是。关键在于选对方向。现在的政策导向其实很明确,鼓励的是知识型、技能型的副业。
比如,有些有法律背景的公务员,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或者有文艺特长的,通过正规渠道发表作品、参加文艺汇演。这些既能增加收入,还能提升个人专业素养,某种程度上甚至符合单位对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核心原则就一条:别碰经营,别沾权力,别影响本职。
对于那些实在想体验“开店”感觉的朋友,或许可以先从模拟或者纯兴趣的角度入手,比如在周末去朋友店里纯粹帮忙不拿钱,或者在网上写写美食测评,过过干瘾。真要把自己后半生的安稳和前途押在一个小吃店的营业执照上,这赌注未免太大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