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教跳舞
违规吗?

许多公务员都有舞蹈特长,想利用业余时间教跳舞增加收入,但又担心违反规定。深入了解政策红线与合规路径,既能发挥特长,又能安心开展副业。

不影响本职工作
不使用公共资源
符合文化艺术规定
基于最新公务员法修订版解读

收到不少读者的私信,大家都在纠结同一个问题:身为公务员,手里有跳舞的特长,想利用周末或者晚上的时间去教课,这事儿到底能不能干?看着身边的朋友搞副业风生水起,自己心里痒痒的,又怕踩了纪律的红线,这种心情很真实,也很普遍。毕竟,公职人员的身份比较特殊,“饭碗”的稳定性往往高于一切短期收益。

咱们先得把规矩摊开来看。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就像是给副业划了一条“高压线”,看着就让人心里发慌。不过,法规里头其实留了一个口子,并不是把所有的兼职路子都堵死了。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批准可以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活动。

核心界定: 教跳舞到底算不算“专业技术活动”?这通常取决于你所在的单位性质以及你从事的舞蹈教学性质。如果是纯粹的艺术传播、非盈利性的公益教学,或者通过正规渠道审批后的技能发挥,风险相对较小。

现实情况里,很多单位对于公务员兼职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态度。有些地方管理严格,要求在职人员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在外兼职取酬;而有些单位,特别是对于文化、艺术类岗位,或者工会活动组织者,可能会相对宽容,前提是你得把手续办全了。这里的“手续”,通常指的是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书面报备,甚至取得正式的书面同意。

为什么要这么麻烦?因为这里头有个利益冲突的问题。想象一下,如果你是在文化局或者体育局工作,正好又利用职务之便,给某些舞蹈培训机构开绿灯,然后自己跑去那里兼职教课,拿双份钱,这性质就全变了。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绝对禁止的。哪怕你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但你的身份可能会让外界产生误解,认为这家机构有“背景”,这也会给政府形象带来损害。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是公共资源的使用。有些公务员图方便,直接在单位的会议室、活动室,甚至是利用上班时间、公车去接送学生,这更是大忌。哪怕你只是偶尔用了一次单位的打印纸打印课程表,被较真起来,都可能被定性为占用公共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这就好比你开私家车拉货没问题,但你开着单位的公车去拉货赚钱,那肯定是不行的。

那是不是就完全不能教了?也不尽然。如果你的本职工作与舞蹈教学八竿子打不着,比如你是税务局的写代码的,或者档案局的,而且你的舞蹈教学完全是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在正规的、与单位无业务往来的商业机构或者社区中心进行,费用也是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打着公务员的旗号招揽生意,这种情况下的合规性就会高很多。关键在于“界限感”。

很多时候,风险往往藏在细节里。比如你在朋友圈发广告,特意标注自己是某某单位的公务员,试图用身份背书来招揽学生,这就非常危险。或者你的收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虽然兼职收入目前申报细则各地不一,但隐瞒不报本身就是违纪风险点。最稳妥的办法,其实是先去翻翻你们单位内部的《干部职工管理办法》,或者直接找分管领导、纪检部门口头咨询一下。别觉得不好意思,问清楚了再动手,总比事后被通报批评要好得多。

真想去教,就得把身段放下来,把自己当成一个普通的舞蹈爱好者。别让学生知道你的公务员身份,别让机构拿你的身份做宣传,所有的教学活动都在私下、合规的范围内进行。这种“隐形”兼职,虽然听起来有点委屈,但在当前的纪律框架下,或许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毕竟,舞蹈是你的爱好,也是你释放压力的出口。如果因为兼职搞得自己神经紧绷,甚至影响了本职工作,那真是得不偿失。与其天天提心吊胆地赚那点课时费,不如先把本职工作干漂亮,利用业余时间在社区做做志愿者,或者参加一些正规的比赛、演出,既能展示才艺,又合规合法,说不定还能给职业生涯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