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不买工伤保险,受伤后谁来承担费用?这一问题随着灵活就业规模的扩大日益凸显,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在“零工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兼职用工因成本低、灵活性高,成为许多企业的选择,但与之相伴的工伤保险参保缺失,却让兼职人员在工作受伤时陷入维权困境。要厘清这一问题的责任归属,需从劳动关系性质、法律适用规则、实践裁判逻辑等多维度展开分析。
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责任划分的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成立需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要件。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兼职岗位因“临时性”“短期性”特征,常被企业以“劳务关系”名义规避责任——例如,某餐厅雇佣大学生周末传菜,双方仅口头约定按天结算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一旦该学生在传菜途中滑倒受伤,餐厅可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赔偿”,仅依据《民法典》按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这与工伤待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形成显著差异,导致劳动者获得的赔偿大幅缩水。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与兼职人员的参保现状直接关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均应参保,这里的“职工”是否包含兼职人员?从立法本意看,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并未排除兼职人员。但现实中,多数企业仅为全职员工缴纳社保,认为兼职人员“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参保“不划算”。更关键的是,现行社保缴费体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兼职人员因难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转移凭证等材料,往往被挡在工伤保险门外。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2亿人,其中兼职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不足10%,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兼职人员在受伤时无法直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保障。
兼职受伤后的责任承担需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种情形。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例如,某公司兼职会计在加班整理报表时突发心梗,经认定为工伤,因公司未参保,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需公司全额承担,这笔费用可能高达数十万元,对中小企业而言并非小数目。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兼职人员是否违反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例如,兼职搬运工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进入工地作业,被高空坠物砸伤,法院可能认定其自身承担30%责任,用人单位承担70%,赔偿范围仅包含实际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不包含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特有项目。
实践中,兼职人员维权面临“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三重困境。其一,劳动关系举证难:兼职人员往往缺乏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仅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截图、同事证言等间接材料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企业方常否认管理关系,导致仲裁阶段认定率偏低。其二,工伤认定难:即便确认劳动关系,需证明“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对于兼职人员而言,“工作时间”可能不固定,“工作场所”可能不固定,“工作原因”的界定也易产生争议——如外卖兼职骑手在送餐途中为接单而超速行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其三,执行难:部分小微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弱,即便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因无力支付而陷入“法律白条”,劳动者最终只能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解决这一问题需多方协同发力。从立法层面,可借鉴部分地区试点经验,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工伤保险制度”,降低参保门槛,允许兼职人员以个人身份按单缴费或按次参保,实现“应保尽保”。从企业责任层面,需强化“不参保即担责”的震慑,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餐饮、零售、外卖等兼职用工密集行业的排查力度,对未参保企业依法处罚,并将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从劳动者维权层面,应提高证据留存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安全责任等),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材料,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申请工伤认定。从司法实践层面,可适当降低兼职人员劳动关系的举证标准,对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兼职人员,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
兼职不买工伤保险,受伤后的费用承担问题,本质上是灵活就业浪潮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缩影。当“兼职”从“临时补充”变为“主流就业方式”之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包容性亟待提升。唯有通过制度创新、责任压实、监管强化与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有机结合,才能让兼职人员在受伤时“有人管、有钱赔”,让灵活就业真正成为“有保障的灵活”,而非“无保障的风险”。这不仅是对劳动者个体尊严的维护,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